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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在预算管理单位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采购制度,各单位在采购时往往以自行分散采购为主,但也有少数部门根据本系统自身业务的特点,在给所属单位配置设备和装备时,采取资金拼盘的方式,由有关单位将配套资金先汇入指定账户,然后进行“统一购买”。随着政府采购制度的推行,有的人认为,部门的这种“统一购买”就是政府采购制度所倡导的集中采购。部门的“统一购买”到底是不是政府采购?对此,笔者拟从实践的角度谈些粗浅看法。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集中采购,但部门的“统一购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与部门的“统一购买”有着本质的区别。第一,出发点不同。政府采购是财政部门加强支出管理的一项重大改革,旨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不存在部门利益驱动,不但不会增加采购单位的负担,而且还可以帮助采购单位节约资金。部门“统一购买”则不然,存在部门利益驱动,直接或间接地向采购单位收取购买“手续费”,对节约的资金不返回采购单位;第二,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不同。政府采购突出了采购单位的主体地位,在国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充分尊重采购单位的意愿,不搞包办采购。在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地安排采购单位全过程参加。而部门“统一购买”往往是由部门的某一单位或少数几个人全权代办的,采购单位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只能被动接受;第三,采购程序和方式不同。政府采购是依法、依制度实施的有计划、有组织的采购活动,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应的程序,并以招标采购为主要方式,采购物品的技术和商务因素由专家把关,采购过程客观、公正。部门购买没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且购买程序和方式一般是不公开的,随意性较大;第四,监督机制不同。政府采购是“阳光下的交易”,有严格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其显著特点是公开、透明,要求整个采购活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因而成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有效措施。部门“统一购买”虽然注重了规模效应,但透明度不高,缺乏有效监督,很难体现“三公”原则,容易形成暗箱操作,滋生腐败现象;第五,采购力量不同。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在采购过程中除了依靠自身力量外,还主要借助于有关专家的力量进行评审把关,买卖双方在商务谈判和技术力量对比上,基本上是以行家对行家。而部门“统一购买”的工作人员一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且人员变动频繁,专业技术力量难以保证,采购项目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完成的。在与供应商的谈判中,因不太懂行而往往处于劣势地位。第六,实施效果不同。政府采购由专门的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进行操作,使政府采购的商品物有所值,既提高了采购商品的质量,节约了采购资金,又防止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在社会上赢得了普遍赞誉。部门“统一购买”因存在上述种种弊端,而不受采购单位欢迎。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在发达国家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属于制度创新。由于这项工作在有的地方还刚刚起步,新旧采购制度在一定时期内共存,加之宣传未到位,容易造成人们在认识上的误解。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全国人大正在抓紧研究制订有关法律,财政部已经出台了一些规章,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也制订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办法。随着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健全,部门采购行为将逐步得以规范。不难想象,取消部门的“统一购买”,全面实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只是个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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