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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工作管理,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和不正当竞争以及商业贿赂行为,有效地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范围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招标范围,严格招标方式,坚决杜绝场外交易和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等行为。 我县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使用公有资金或公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规定招标,含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饰装修等项目。全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含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购。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各类公有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含各类公有资产租赁、转让等。具体规模标准及其招标或采购方式规定如下: 1、各类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10万元及以下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2、各类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30万元及以下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包括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邮电通讯、广播电视、交通运输、水利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它工程。 3、各类工程项目配套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15万元及以下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4、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30万元及以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 各相关部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方式招标,涉及项目一律进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交易市场交易,无权自由选择招标方式,严厉禁止场外交易以及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故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如确实存在特殊情况,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扎口管理,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规范招投标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坚决禁止暗箱操作。 进入县招投标交易市场的各类招标项目在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统一组织安排和协调监管下,按照规定的程序规范运作,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主要程序如下: 1、县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派出驻场监管机构对相关项目的招标人及其招标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审核登记,确定招标方式。 2、招标人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签订代理合同。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相关的招标事宜。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拟定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经县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派出驻场监管机构审核后,提交交易中心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经县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派出驻场监管机构审核后,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售。 5、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在交易市场内各相关驻场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下,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可以入围参加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名单,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现场踏勘、招标文件答疑等活动。 7、在交易市场内各相关驻场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下,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统一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交易市场内各相关驻场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下主持召开开标会议。 9、招标人在交易市场内各相关驻场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下,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由招标人代表和专家评委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人数不少于评委会组成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项目需要,专家评委可以从县外相关专家库中抽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独自指定专家评委,如确实是特殊项目,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扎口批准。。 10、评标工作在交易市场内及各相关驻场监管部门的集中监管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11、中标结果按有关规定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并被受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2、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时间范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三、加强招投标监管,确保各类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运行。 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和县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等县政府职能部门及其派出驻场机构应协调一致,各司其职,对相关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场交易及其招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县财政局及其驻场机构同时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未按正常程序交易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采用不同的形式开展招投标工作宣传,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严厉杜绝该进场不进场招标或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 2、加强对招标人及其招标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条件的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招投标程序,严格杜绝未批先购、超标采购、未批乱卖、未批先建、少批多建、重复建设、擅自装修、乱改乱建等行为。 3、加强对招标有关材料的审核。审核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是否详尽齐全,对投标人资格要求和审查办法、招投标相关时间安排、相关取费及编制的标底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的内容、标准和定标的办法、其中载明的合同主要条款等是否合理并符合相关规定。 4、加强对招投标活动每个环节的监管。对该公开的环节、该保密的环节和以及可能涉及到公平、公正的环节要作为重点进行监管。 5、加强招投标项目档案资料收集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将进场招投标项目所有招投标相关资料收集齐全、装帧存档、统一管理。 6、加强标后合同双方履约情况的管理。招标人是否与中标人是否按有关规定签订并履行合同,严肃杜绝阴阳合同、擅自变更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等行为。对不诚信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列入黑名单,直至清出盱眙市场。 7、加强评委库的建设和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建立不同专业类别的专家评委库,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明评标纪律,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8、加强监管工作的不断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探索研究,有效地解决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诸多问题,不断推进招投标市场进一步规范化。 四、严明招投标纪律,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县招投标管委会及招投标管理中心要进一步细化,完善一整套相关的管理制度,以利于更好地规范招投标活动涉及的人和事。县纪委、监察部门要按照以下规定从严从重查处相关招标人和监管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1、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场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人民币5000—30000元的罚款;招标已经结束的,招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不进场招标或另行招标的;(2)不按规定方式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的;(3)应当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而不委托的;(4)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的;(6)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2、进场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处以人民币10000—30000元的罚款:(1)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2)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3)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4)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3、进场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伪造、隐匿或者销毁招标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人民币10000—3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人民币10000—50000元的罚款。 5、招标人在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人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十的罚款。 7、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设有标底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处以人民币10000—10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2)违法收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费用和财物;(3)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意见和盱发[2006]2号文件如有矛盾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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