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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淮安市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6-16 11:14:18]  阅读: 打印此页】 【返回

关于调整淮安市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苏政发〔20113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对淮安市及各县()、乡镇建设工程税金进行调整,具体调整税率如下:市区(包括淮阴区的王营镇、楚州区的淮城镇)的税率为3.48%,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3.41%,乡(镇)村的税率为3.28%

执行时间: 201121日起执行,凡21日以后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税金均按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抄送: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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