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盱眙县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盱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盱 眙 县 监 察 局
2009 年 6 月 29 日
盱眙县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工作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参股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干扰、威胁他人检举、投诉、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的;
(五)妨碍、阻止、干扰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六)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国有和国有参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条子、打招呼、插手、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擅自参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三)干扰招标投标活动,致使招标投标不能依法进行的;
(四)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
(五)为招标人指定其他代理机构的;
(六)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招标人及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应当进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的项目而不进入的;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而未公开招标,或者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规定在公开媒体和县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的;
(四)违反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中标、出让项目和租赁类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中标原则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秘密和资料的;
(六)与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与投标人商定,在公开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的;
(八)不配合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故意设置障碍的;
(九)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十)弄虚作假指定评委,或者在评标过程中暗示或诱导评委的;
(十一)因工作不负责任,使不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的;
(十二)在制定评标标准时,故意偏向某投标人的;
(十三)无法定理由中止或终止招标活动的;
(十四)无法定事由拒绝与评委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招标文件、改变合同的;
(十五)合同未按规定备案的;
(十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
(三)中标后未按中标通知要求签订合同或不能认真履行合同的;
(四)在投标活动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五)违反开标会议纪律,干扰招标活动,影响开标工作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七)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参加投标的;
(八)中标后,擅自变更项目经理、供货价格、产品品牌、规格的;
(九)不能按照合同按时完工或供货的;
(十)投标人借用多家资质进行围标的;
(十一)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 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三)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
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
(六)被选定为某项目并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的;
(七)原则性不强,不能秉公办事为招投标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九)与投标企业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未主动回避的;
(十)干扰其他人评审,不遵守评审纪律的;
(十一)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的;
(十二)其他违反招投标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有关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各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利用部门职权干扰、干预、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二)在履行职责中,相互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的;
(三)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查处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擅自为应进入而未进入中心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手续的;
(五)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影响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信息或保守秘密的;
(三)未按有关规定设立专家库、评标时违规抽取专家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事项的;
(五)非法干涉招标人、投标人依法行使权利的;
(六)玩忽职守给招标投标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七)违反规定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的;
(八)徇私舞弊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的;
(九)未及时受理、查处投诉和举报的;
(十)未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一)其他违反招标投标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的投标人视情节给予投标人二个月至一年的限制投标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清退出县招标投标综合市场,并作为黑名单在盱眙县招标投标网上发布。
第十二条 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的评委,视情节给予限制担任评委半年至一年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委资格,并在盱眙县 招标投标网上发布 ,涉嫌违法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追究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由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党纪政纪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